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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亦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哲宇被 告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5,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