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3號原 告 李國來原 告 劉宏福原 告 童家康原 告 黃俊勝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能龍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李國來、劉宏福、童家康、黃俊勝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 400,000 元、100,000 元、2,059,200 元、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4,300元、1,000 元、21,394元、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5-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