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吳佩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帝城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予補正。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而依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變更登記登記表記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復無其他事證足認前開出資額之客觀交易價值高於登記之出資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