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桃園縣建國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聖奉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俊安律師吳典哲律師被 告 陸炳成
林廣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移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之2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縣建國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有之桃園信用合作社公共基金專戶印鑑,會同原告代表人到桃園信用合作社辦理印鑑變更作業,並善盡移交業務,其請求移交業務是基於其所屬社區管理權所生之權利,核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涉,自屬財產權之範圍,故其所為請求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且此項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