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3號原 告 彭張進妹
黃張甘妹胡張化妹上列原告三人與被告張添華等間請求協同辦理耕地租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85,0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1,5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1.104 年稻穀每公斤2240.9元,換算台斤價格為每台斤1344.5元(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2.每台斤1344.5元×4211台斤( 每年) ×6 年×1/6 ×3 =16,985,06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