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溫宇生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晟隆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