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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馬如欣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聖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