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2號原 告 紹興柯橋花皇針紡有限公司即原浙江花皇針紡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谷娟娟被 告 泰煌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煌仁被 告 柯OO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二項係主張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且塗銷系爭不動產上之信託登記,而系爭不動產上設定其中一筆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即高達新台幣(下同)34,980,000元,足見,系爭不動產之價額顯高於原告主張對於被告之債權額4,227,781 元,則依首揭說明,本件應以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27,781 元,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