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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6號原 告 郭裕信被 告 吳宗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之性質,惟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