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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5號原 告 葉佐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於民國103 年4 月12日召開之103 年度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㈡確認被告於104 年3 月17日召開之104 年度信徒大會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其間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情形,自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各該訴訟標的之價額均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各以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 萬元(即165 萬元2 =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