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趙志榮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許中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罡亦( 原名:林祈如) 間請求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林罡亦之信徒資格不存在」,而依原告陳稱:被提名成為信徒者須為寺廟不支薪服務至少三年且捐獻新臺幣( 下同) 500 萬元以上等語,足見,信徒資格係涉及財產權之訴訟,且依原告自陳被提名成為信徒者須捐獻500 萬元以上等語,堪認信徒資格應具有500 萬元之價額。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500 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