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黃凱琳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9,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