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善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振發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577,0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