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親字第125號原 告 余月英之子法定代理人 余月英被 告 朱百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余月英之子(男,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非訴外人余月英自被告朱百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生母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余月英與被告本為夫妻關係,後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兩願離婚,而余月英於上開婚姻關係存續中之000 年0 月00日產下原告,受婚生推定而為被告之婚生子女。然原告並非余月英自被告受胎所生,為免親權違誤並求身分關係明確,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在卷可參,且依原告所提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檢驗醫學科親子鑑定報告所載:「1.不能排除林元正與余月英之子的親子關係。2.累積親子關係係數(CLR)為14,623,664.02 。就是說『林元正是余月英之子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男人偶然具有是余月英之子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Obligatory genes) 』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14,623,664.02 倍。3.親子關係概率為99.999993%。也就是說林元正是余月英之子之父子關係確定率為99.999993%。因此林元正是余月英之子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假設由此次測試已實務上可以證實」等語,堪認原告為訴外人林元正之子,與被告並無血緣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訴請確認其非生母余月英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無親子關係等情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3條第2 項規定,請求確認其非訴外人余月英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查,本件原告非訴外人余月英自被告受胎所生,則必藉由判決始克還原告之身分,此實不可歸責於被告,原告訴請否認推定生父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則被告所為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因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1條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委任律師提出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