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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字第5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黃元靖被上訴人即被 告 徐慶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售屋盈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返還售屋盈餘款
裁判日期:201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