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4號原 告 世界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傑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被 告 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萬全被 告 黃正園
黃宗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 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陳宏廷律師簡銘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