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 告 方沛羚被 告 張淵勝 張淵發張淵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