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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 告 弘琦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惠美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法定代理人 呂木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收取訴訟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7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裁判日期: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