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 告 環興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允蘋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陳夢麟律師被 告 呂嘉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庭期間以書狀表明減縮後訴之聲明計算方式,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