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8號上 訴 人 環興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允蘋被 上訴人 呂嘉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裁定,限令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05 年7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