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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5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536號原 告 黃建發被 告 仲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成

江憶莉江武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以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桃字第○○八六一○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此亦為同法第322 條第1 項所明定。查本件被告公司業已解散,然未曾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人等事實,有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10

4 年5 月20日新北院清民科字第031093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至9 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全體董事擔任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是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為江武生、張家成及江憶莉,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上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上牛公司),因經營乳品販售生意,需向被告大量購買空瓶,為擔保上牛公司事後歸還奶品空瓶,遂與原告之父約定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本金1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被告公司,並約定存續期間為自73年4 月10日起至78年4 月9 日止,嗣原告因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惟上牛公司與被告公司交易期間,無上開擔保債權存在,且時效業已完成。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並聲明:(一)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73年4 月16日以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桃字第008610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180 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認諾原告之權利主張,同意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語。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且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陳稱:對原告主張認諾,因兩造無債務,當需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至背面),被告公司既已對原告主張訴訟標的為認諾,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為被告公司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規定,待判決確定,視為被告已為意思表示,本質上不適於宣告假執行,又原告雖聲請假執行,與法不符,應予駁回。且本件訴訟雖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判決,惟不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附表: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地號│地目│ 面 積 │權利│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 務 人││ │ │ │(平方公尺)│範圍│ │ │ 兼 ││ │ │ │ │ │ │ │設定義務人│├──────────┼──┼──┼──────┼──┼─────┼────────┼─────┤│桃園市○○區○○○段│961 │ 建 │107 │全部│黃建發 │上牛實業有限公司│黃文信 │└──────────┴──┴──┴──────┴──┴─────┴────────┴─────┘┌──────────────────────────────────┐│建物標示 │├───┬───┬────┬────┬───────┬─────┬──┤│建號 │基地坐│建物門牌│建築式樣│樓層面積(平方│附屬建物(│權利││ │落 │ │及主要建│公尺) │平方公尺)│範圍││ │ │ │築材料 │ │ │ │├───┼───┼────┼────┼───────┼─────┼──┤│桃園市│桃園市│桃園市鎮│住家用 │1層:61.33 │陽台:6.37│全部││桃園區○○○區○○街○○號│加強磚造│2層:73.28 │平台:6.37│ ││小檜溪│小檜溪│ │ │騎樓:11.95 │ │ ││段2010│段961 │ │ │總面積:146.56│ │ ││建號 │地號 │ │ │ │ │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