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被 告 陳祖文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祖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祖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853 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雖原告前因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遲至調解不成立即民國104 年4 月
2 日逾30日後始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之反面解釋,其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自無法扣抵本件裁判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