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8號上 訴 人 陳祖文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
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 萬85
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3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