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春麗訴訟代理人 林耿正被 告 林靂玄
林立崴林艷玉林伊紗林儷和林儷欣林曉琦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靂玄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5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