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99號原 告 袁明城被 告 如附表所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按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江碧珊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