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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5號原 告 李嘉仁被 告 秦庠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50,00

0 元,應繳裁判費38,1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6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裁判日期: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