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48號原 告 王藤華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被 告 徐志恒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48號原 告 王藤華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被 告 徐志恒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