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54號上 訴 人 林進坤被 上訴人 莊進宗
張瑞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