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原 告 游美榮訴訟代理人 羅文政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薛讚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70 號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裁定命在該更正土地登記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案件業經裁判確定終結,業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5 年3 月11日以院貞孝股104 訴00270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上開案件判決確定證明書,並有該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