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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2號原 告 石金萬被 告 邱英杰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地價稅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59,2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返還地價稅款
裁判日期: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