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20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被 告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褚春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5 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
5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