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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號原 告 陳艷華被 告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管理委員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 月6 日送達原告( 註:於103 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經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日期:201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