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8號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送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21,31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
500 元,尚應補繳5,230 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