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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66號原 告 謝忠一上列原告因與愷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其訴之聲明之具體回復原狀內容、要主張之具體原因事實、私法上請求權法律關係為何(即因何具體事實、要依何法律第幾條規定或是與愷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的什麼約定,請求愷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回復內容為何之原狀)(愷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並提出相關證明之文件資料,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在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旨;在形成之訴,應表明求為判決使某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固陳明:「系爭房屋嚴重漏水(約30餘處)、漏油(約3 處),…所漏之水及油皆為公共設施之管路所引起,已嚴重影響其合法權益,故其對管委會提出恢復原狀(漏油、漏水及輕鋼架)之訴訟,並返還民國103年6 月18日至103 年12月31日之管理費。此外,管路隨意裝置及沒有使用之管路未拆除,這已失管委會的職責,故對管委會提出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序」等語(見本院卷第5 頁)。

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4 年4 月23日函請原告應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6頁),惟原告僅於104年5 月11日具狀表示:「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恢復原狀及返還管理費新臺幣(下同)74,56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8頁)。至於本件究竟意在請求愷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回復內容為何之原狀,原告迄今仍未為具體表述(愷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原告之起訴顯已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惟依法尚屬可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