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 告 侯以鐸上列原告與被告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而本件並無相關資料可供核定,應屬訴訟標的不能核定之情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3,000 元,原告尚應繳納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