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 告 竣崴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蔚被 告 莊美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部分裁判費14,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郭志偉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