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3號原 告 富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鎮杰被 告 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敏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