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3號原 告 石軒境
陳志欣陳錦慧張添榮被 告 旺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蕙芳被 告 旺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媛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25,610 元。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