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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05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高李茂俊被上訴人即原 告 鼎尚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詠定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百達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