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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1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142號原 告 丁明哲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被 告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琪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被告公司之原始股東,迄至民國104 年3 月,依經濟部登記資料所載伊之持股為193,806 股,被告公司雖於103 年7 月28日之103 年臨時股東會修正公司章程之第20條,惟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被告公司章程,均無股權如有爭訟,即停止分配盈餘之規定。然被告公司竟於104 年

6 月22日召開股東常會,通過「因本公司股東丁明哲前對本公司及部分股東提起訴訟,主張本公司101 年至103 年減資、增資之歷次決議為不成立、無效或請求撤銷,在該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結案前,本公司各股東持股數量仍有爭議,為避免本公司盈餘分配比例不當衍生糾紛及訴訟,本公司擬暫不分配103 年度盈餘及往年未分配盈餘」之決議,該決議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而為無效。被告公司應按章程分配盈餘,縱原告曾提起相關民事訴訟,惟受訴訟影響之股權數至多僅一半,被告公司僅須保留有爭議部分,而分配其餘無爭議部分之股權盈餘。因被告公司103 年度可分配盈餘為新臺幣(下同)60,132,637元,無爭議部分,至少亦可分配10,499,

158 元。爰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及被告公司章程之規定而先為一部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104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公司法第184 條、第230 條、第232 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須先完納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尚有剩餘時,始由董事會造具盈餘分派議案,先送交監察人查核,再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故盈餘分配議案專由「股東會決議」定之,若董事會所造具之盈餘分派議案內容,已獲得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公司即應依照股東會決議之內容辦理,個別股東自無從以一己之主張否定股東會已決議承認之盈餘分派議案。而依101 年1 月30日修正通過之被告公司章程第18條(103 年7 月28日修正通過之章程第18條內容相同)規定,被告公司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盈餘分派議案,亦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承認。又依目前國內公司運作實務,公司有盈餘者,可能基於諸多考量(例如業務計劃或未來資金運用等),未必會將盈餘全數分配。

本件因原告另案對被告公司起訴主張:被告公司於101 年至

103 年度歷次有關減、增資之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且主張被告公司若干股東因增資取得之股東權不存在等,基於股東持股數量尚有爭議,且若減增資之決議於訴訟後確定為無效或被撤銷,盈餘數字亦可能有所變動,為避免分派盈餘不當衍生更多爭端,被告公司104 年6 月22日所召開之104年股東常會,已決議暫不分派103 年度盈餘,故原告遽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盈餘,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1,原告為被告公司之原始股東,依經濟部登記資料,原告於

104 年3 月之持股為193,806 股(見本院卷第7 頁)。

2.被告公司於104 年6 月22日所召開股東常會,通過「...因本公司股東丁明哲前對本公司及部分股東提起訴訟,主張本公司101 年至103 年減、增資之歷次決議為不成立、無效或請求撤銷,在該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結案前,本公司各股東持股數量仍有爭議,為避免本公司盈餘分配比例不當衍生糾紛及訴訟,本公司擬暫不分配103 年度盈餘及往年未分配盈餘」之決議(見本院卷第13頁)。

3.101 年1 月30日修正通過之被告公司章程規定如下:(見本院卷第9頁背面至第10頁)第18條:「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

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第20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已往虧損,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如左:

股東紅利百分之九十八;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一」。

103 年7 月28日修正通過之被告公司章程規定如下:(見本院卷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第18條:「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

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承認」。(未修改)第20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當年度尚有盈餘,應分派員工紅利百分之一;剩餘部分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103 年度可分配盈餘為60,132,637元,被告公司104 年6 月22日股東常會決議暫不分配103 年度盈餘之決議無效,而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原告100 萬元(一部請求)及遲延利息。被告則以前詞置辯,茲析述如下: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盈餘分派,依公司法第228 條第1 項第3 款、第230 條第1 項規定,係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盈餘分派之議案表冊,先送交監察人查核,再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通過後,分派給各股東。另依公司法第232 條第1 、2 項、第237 條第1 、

2 項規定,公司有盈餘時,須先完納一切稅捐,彌補虧損,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若依章程或股東會議決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尚有剩餘時,始得對股東分派盈餘。是以公司股東之盈餘分派請求權須踐行上開公司法所規定之程序及符合上開公司法所規定之要件,方得行使,公司及股東均應遵行,不得違反(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26 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盈餘分派」因事涉公司資本之充實、財務結構之健全,其分派並非毫無限制,故其分派之時期、要件、方法等,皆須符合上開公司法之規定始可。

(二)盈餘分派係屬公司經營成果之處理,公司法第184 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由此可知,依我國公司法之設計,盈餘欲保留或分派,均應由「股東會」為最終決定,亦即「盈餘分派之決定權」係操諸於「股東會」。又股東會於決議通過盈餘分派議案確定所分派之股息及紅利前,股東僅享有抽象的盈餘分派請求權,且僅具有「期待權」之性質,於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派議案確定所分派之股息及紅利後,股東始享有「具體」的盈餘分派給付「債權」(柯芳枝,公司法論(下),2007年9 月增訂6 版,頁371 )。

(三)經查,被告公司於104 年6 月22日所召開股東常會,通過「暫不分配103 年度盈餘及往年未分配盈餘」決議(見本院卷第13頁)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次查,被告公司

101 年1 月30日修正後之章程第20條規定:「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如左』」等文字,依國內公司運作實務以觀,其所規定「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 . . 」等文字,應解釋為「如尚有盈餘『可作』百分比而分派予股東,則其比例應如左. . . 」,尚無從解釋為「如有盈餘即必須分派予股東」,否則將使公司資金運用失去彈性、營運陷入困難。況103 年7 月28日修正通過之被告公司章程第20條已修改為:「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當年度尚有盈餘,應分派員工紅利百分之一;『剩餘部分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準此,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104 年6 月22日所召開股東常會,通過「暫不分配103 年度盈餘及往年未分配盈餘」之決議,違反公司章程而無效云云,尚屬無據。又揆諸前開說明,「盈餘分派」與否之決定權既操諸於「股東會」,則於被告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派議案,確定所分派之股息及紅利前,原告(股東)對被告公司並未享有具體的盈餘分派給付「債權」;再公司法第228 條第1 項第3 款、第230條第1 項、第232 條第1 、2 項、第237 條第1 、2 項之規定,係規範公司得分派盈餘之程序及要件,揆諸上開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26 號判決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具體之盈餘分派金額,既未符合上開公司法之相關規定程序、要件,則原告之請求顯於法未合,自屬無理由。

五、綜上,原告本於公司法及被告公司章程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 萬元,及自104 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