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5號原 告 漢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倩如被 告 磐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開發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開發費用。然原告並未具體陳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數額之開發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之事項,此項裁定於104 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