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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3號原 告 黃清結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邱奕澄律師鄧智勇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王興岡

陳鄭權律師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訴狀所載,係提起確認之訴,聲明求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第7 屆董事暨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嗣於第1 次至第3 次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就此項聲明為辯論。迄第3 次言詞辯論期日結束後,原告未得被告同意,將原訴追加備位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暨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

三、查本件原訴之辯論,已距成熟不遠,而關於原訴之資料,僅涉及第7 屆董事暨董事長之委任關係而已,追加之訴卻包含第7 屆以外其他屆董事暨董事長之委任關係,若准許其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有礙訴訟之終結,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裁判日期:201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