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8號上 訴 人即 原告 黃正墩被 上訴人即 被告 吳美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248號請求不動產所有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