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3號原 告 賴騰養
賴余英妹賴騰瑞賴文樂賴文園賴麗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吳孟哲律師被 告 邱顯泉(邱垂賜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被 告 邱詮承
邱奕櫪邱柏承邱文賢邱文全黃邱月昭張邱玉錫邱玉霞邱彩秋邱玉雪劉佩淳(原名:劉瑞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