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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3號上 訴 人 賴騰養被 上訴人 邱顯泉

邱詮承邱奕櫪邱柏承邱文賢邱文全黃邱月昭張邱玉錫邱玉霞邱彩秋邱玉雪劉佩淳(原名:劉瑞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萬73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5,666.85㎡公告土地現值9532 元/㎡上訴人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763/37779=252萬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07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