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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7號上 訴 人即 原告 楊宏斌被 上訴人即 被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特別代理人 王興岡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67 號確認代表資格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裁判日期:201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