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0號原 告 何宗霖被 告 誼富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傳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3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尚應補繳16,8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應補繳14,33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