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台北世外桃源互助協進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984 元(計算式:1650,000元×3767㎡/7858 ㎡《1919㎡+634 ㎡+304 ㎡+1234㎡+3767㎡=7858㎡》=790,98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