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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8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被 告 蘇艷萍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2,770 元(按土地部分:3,723.0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83,220元46/10,000 =1,424,87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建物部分577,900 元,土地與建物相加為:1,424,870 元+577,90

0 元=2,002,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日期: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