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清華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邱美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訴字第536 號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